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3 00:43:43作者:米乐6

  为规范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便于社会监督,我部制定了《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依据本暂行办法,及时将本地区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准入标准》的企业申报材料及你单位审核意见(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第一条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准入公告申请做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来核实,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与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明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不是满足要求。

  第七条工业与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

  必要时,工业与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司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专家应在两名以上。实地复核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工业与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1个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与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工业与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公司进行临时现场检查(通知后2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检查,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情况。临时现场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可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已公告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业与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工业与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名单,应提前告知相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决定是不是撤销公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受申请企业费用。

推荐阅读